廊坊市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商会名称为:廊坊市浙江商会 。英文名称:Langfang Cit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ejiang,缩写:LCCCZ。
第二条:商会性质:廊坊市浙江商会是由浙江籍在廊坊市投资经营的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民间组织。是经廊坊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合法社会团体。
第三条:商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驻廊浙商企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为廊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廊坊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的住所是: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坊发展大厦A座2010号。注册资金3万元。由陈明忠、范立孝和余节鸿3人共同出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为浙江和廊坊两地的经贸合作牵线搭桥。推动两地经济共同发展。
(三) 组织会员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开展技术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为会员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开辟渠道。
(四) 组织各种经贸洽谈,产品展览、展销会议等。
(五) 组织会员参加技术培训、参观考察和市场调研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商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廊浙江籍的企业、商业团体和个体经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决议,统筹安排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人数根据商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履行职责。
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商会副会长职权:
(一)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八条,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会员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义损害的,本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 年6 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